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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鄰裡間磕磕絆絆總是難免的。你家的葡萄藤纏了我家的樹、我家的狗叫影響了你休息……說到底,多是些“芝麻綠豆”的小事。較真了,就成了糾紛;淡然看,何嘗不是生活中的插曲?多一些寬容,多一些自律,雙方各退一步,自會海闊天空。
  蔡慧娜表示,相鄰各方要對自己利用不動產的行為進行合理限制,對他人不動產的利用行為給予必要的容忍,簡單地講就是嚴於律己,寬以待人,同時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蔡慧娜還呼籲,基層調解糾紛的資源最好能夠多些再多些。調解是解決此類案件最好的方法,訴訟易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傷和氣,且拖的時間越長,雙方積怨越深。如果基層多一些調解的資源,在矛盾萌芽階段就介入,會有利於糾紛的調解。
  鄰裡糾紛應如何處理?
  蔡慧娜認為,在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時,應當貫徹利益最小影響、最低損害的理念,立足於維護穩定社會生活秩序及和睦鄰裡關係,妥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比如,對於歷史形成的相鄰狀況,並且之前未發生爭議,如果此時已居住使用不動產多年的相鄰方當事人主張其相鄰權受侵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對於相鄰關係糾紛,在適用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時,應當突出合理性,註重經濟賠償等財產責任方式的替代作用,並兼顧可執行性。
  在相鄰關係糾紛案件審理中,經常會碰到法律關係複合交叉的問題。比如相鄰一方的建設施工行為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審批,而該方的建設施工行為,又確實給相鄰方造成了採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或財產損害等,相鄰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
  在這種情形下,應如何處理?法官認為,凡涉及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相鄰關係糾紛,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的,應先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僅選擇民事訴訟,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確有證據證明構成相鄰妨礙的,則可依民事法律相關規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行政許可不能成為免除相鄰方承擔相鄰妨害民事責任的依據,不動產獲得行政許可並不當然排除民事侵權構成。
  蔡慧娜同時建議,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因違章建築滋生的相鄰糾紛問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如果對方的違章建築影響了相鄰方的通行、採光、通風等,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解決。
  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覺明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向記者分析說,鄰裡糾紛證據具有不易固定、容易缺失、證人不願意作證等特點,有些案件往往缺乏直接證據,需要一些間接證據形成印證,在實踐中,可以採用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但取證要註意合法性,不能採用竊聽方法;為取得證明力強的證據,建議申請公證機關到現場作證據保全的公證,也可以讓當地派出所調查並複製其調查筆錄,申請當地基層組織調解,其形成一些材料可作為證據。
  “在鄰裡糾紛案的執行上,不宜直接採取簡單粗暴的方法,以防激化社會矛盾。”朱覺明說,可充分利用基層組織在人脈、信息上的優勢,化解矛盾,順利推動法律文書的執行,並採取說理方法,情與法並重,爭取其家庭支持,慎用拘留手段,積極採用如代執行等經濟手段,妥善解決糾紛,讓鄰裡糾紛化解在基層。
  (原標題:法官:基層調解資源多些再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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